2007年5月2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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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尚未出世父亲遇车祸身亡
遗腹子获赔18年的抚养费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巫红梅

  本报讯  孩子出生的前4个月,父亲在一场车祸中不幸身亡,那么在这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遗腹子能否获赔抚养费?几天前,遂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刚满1岁的孩子小阳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一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肇事者赔偿抚养费,并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6年10月10日晚,遂昌人张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从遂昌一货运服务部开往遂昌妙高镇。晚上9时半左右,货车就在将要到达目的地的时候,与一辆摩托车相撞,结果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该起事故,交警责任认定为:张某驾驶制动不良的车辆,途经案发路段借道通行时,未注意观察,让本道内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
  刘某意外去世时,刘妻廖某已经怀有好几个月的身孕。2007年3月,廖某产下孩子小阳。
  2007年4月,遂昌县检察院向遂昌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交通肇事罪。此后,刘某的父母、妻子以及才1岁的遗腹子小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共赔偿65万余元经济损失,这其中包括遗腹子小阳的抚养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问题成了主要的争议点。被告人张某提出,现有法律并没有规定关于遗腹子抚养费的赔偿标准,因此刘某遗腹子的抚养费应该从原告的主张中剔除。
  对于张某的抗辩意见,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遗腹子的扶养费赔偿标准,但《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所谓“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应该既包括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也包括应当由死者抚养、但因为事故发生、死者尚未抚养的子女。为此,法院认为,张某应该对刘某的遗腹子出生后的抚养费,予以赔偿。
  遂昌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判处张某赔偿死者刘某父母妻儿的经济损失,包括刘的遗腹子小阳18年的抚养费共计47万余元。